事项名称:用户更名(过户)、变更用水性质、销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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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名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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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 |
青岛高新海润水务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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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对象 |
□个人 □单位 R个人和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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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别 |
办理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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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类型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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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依据 |
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章 第二十条规定:用户需要变更用水性质、用户名称或者终止、恢复供水的,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。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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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
用户需要办理更名(过户)、变更用水性质、终止供水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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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依据 |
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章 第二十条规定:用户需要变更用水性质、用户名称或者终止、恢复供水的,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。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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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材料 |
(一)用户更名(过户)(非收费中心便民卡用户): 1.更名过户申请书(原客户与新客户同时签字或盖章,企事业单位客户应加盖单位公章)。 2.居民客户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(或购房合同)原件及复印件;单位客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公章)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(如由他人代为办理应提供《授权委托书》,并由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;如房屋租赁的,提供房屋租赁合同;如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的,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执行书、调解协议;如申请书无法取得原客户盖章,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)。 (二)用户申请变更用水性质: 客户申请变更用水性质申请书(居民客户需签字,单位用户需盖公章)。 (三)终止供水: 1.销户申请书(客户应签字企事业单位客户应加盖单位公章)。 2.居民客户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;单位客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公章)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(如由他人代为办理应提供《授权委托书》,并由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;如房屋租赁的,提供房屋租赁合同;如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的,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执行书、调解协议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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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 |
(一)受理客户申请、确认用户无未处理违章用水、无欠费之后, (二)对客户提交资料进行审核,与用户联系,约定时间,安排专人现场落实。 (三)现场落实。 (四)经落实,符合条件的,经审批通过后,在系统内进行变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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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及依据 |
R不收费; □依据《___ _》规定,___ (收费项目名称)收费__ _元; 如果符合____ 条件(优惠、减免条件),收费_ 元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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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期限 |
5个工作日 |
承诺期限 |
更名过户和变更用水性质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; 终止供水1个工作日。非卡户用户当月15日之前办理该业务,当月生效;15日以后办理该业务,则次月后生效。 |
办理地点 |
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东路以北、岙东路以东高新水务一楼客服大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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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时间 |
周一至周五:8:30—17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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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68687070 |
监督电话 |
96111 |
表格下载 |
见附件 |
附件--业务申请表(变更用水性质、更名、终止供水)